【安全生产曝光台】多部门通报6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
2022-10-11 12:48:45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傅莹莹 |          浏览量:3562

为进一步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办理的2起、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理的2起、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办理的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汉寿县佰联世纪生活超市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使用明火案
基本案情】近日,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汉寿县佰联世纪生活超市(法定代表人:高某)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厨房使用明火做饭,该单位为人员密集场所,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2〕第0927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汉消即字〔2022〕第0728号)等证据证实,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拟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湖南高尔夫旅游职业学院
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29日,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湖南高尔夫旅游职业学院(校长:陈某)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下列火灾隐患:学生食堂应急照明灯配置不符合要求;室内消火栓泵控制柜故障,室内消火栓泵无法正常启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大量故障;喷淋泵控制柜故障,喷淋泵无法正常启动;2号教学楼2-6层自然排烟窗被办公室封闭。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2022年9月28日前改正。
2022年10月8日,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学生食堂应急照明灯配置不符合要求;室内消火栓泵控制柜故障,室内消火栓泵无法正常启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大量故障;喷淋泵控制柜故障,喷淋泵无法正常启动;2号教学楼2-6层自然排烟窗被办公室封闭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2〕第077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汉消限字〔2022〕第0065号)等证据证实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拟对湖南高尔夫旅游职业学院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运输渣土车辆未冲洗带泥上路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1日上午,湖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汉寿大道旁益常高速公路扩容工程第六合同段,运输渣土的车辆未冲洗带泥上路,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论】2022年10月2日,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湖南高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运输渣土车辆未冲洗带泥上路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4日上午,湖南高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汉德大道旁益常高速公路扩容工程第七合同段,运输渣土的车辆未冲洗带泥上路,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论】2022年10月6日,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肖某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10月1日20时37分许,驾驶人肖某勇饮酒后驾驶湘JBZ0*8小型汽车,在芙蓉路消防队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沧浪中队民警当场查获。肖某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暂扣驾驶证6个月,处以罚款20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110条第1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余某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10月1日20时43分许,驾驶人余某红饮酒后驾驶湘J3YL*8小型轿车,在洲口镇福和村至小河村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罐头嘴中队民警当场查获。余某红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对余某红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法律依据及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110条第1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来   源: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
            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
编   辑:刘思怡
一   审:黄学丽
二   审:朱自刚 张智峰
三   审:彭庭毅


责编:傅莹莹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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